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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与印刷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12 编辑: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我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班主任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个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成立包装与印刷工程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学院团总支、辅导员、班主任担任。

第六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学生处、保卫处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日程,并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部工作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当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九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者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四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当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里组织大型学生集体活动或者集会,应当报学校审批备案,按学校规定进行,学生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者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当如实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当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来往宿舍和学校时应当切实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学校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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