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校党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校党[2018]91号》,根据学校要求,经院党总支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召开等相关事项,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执行。同时,我院原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废止。
附件:《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包装与印刷工程学院党委
2018年8月16日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促进我校院(部)党政领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院(部)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院(部)党总支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研究决定本院(部)的主要工作和重要事项。相互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院(部)的工作。
第三条 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部)最高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由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院(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也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确定。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科方向的凝练、专业建设、 教师队伍建设、 牵涉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对外合作交流、职称评审、津贴分配、出国出境出访等重大事项, 以及涉及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应由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院(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科研方面的主要工作;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经费预算和使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院(部)党总支研究同意的相关问题等。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七条 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区别不同事项由党总支(支部)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的,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如对讨论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反馈
第十七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对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部等教学管理部门,机关、教辅、后勤服务等部门以领导班子会议作为决策形式,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