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校党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总支会议制度 >的通知 校党[2018]92号》,根据学校要求,经院党总支研究,院党总支会议的组织、召开等相关事项,按照《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总支会议制度》贯彻执行。同时,我院原党总支议事制度废止。
附件:《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总支会议制度》
包装与印刷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8年9月6日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院(部)党总支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院(部)党总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部)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院(部)科级干部任用的初步意见、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部) 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本单位党总支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书记选任的初步意见等工作。
(四)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五)本单位学科专业凝练与建设工作。
(六)本单位人事、职工津贴分配、教师队伍建设及职称评聘工作。
(七)涉及本单位建设与发展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工作。
(八)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及意识形态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九)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十)其它本单位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确定。其他党总支成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党总支副书记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要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第八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院(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总支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党总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参加院(部)党总支会议的成员为:院(部)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一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如涉及到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院(部)党总支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院(部)党总支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九条 院(部)党总支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要及时传达和催办,并按要求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部)等教学管理部门,机关、教辅、后勤服务等部门党总支议事决策程序参照此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